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奖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 310号);《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黑教规〔2019〕9 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黑财教〔2024〕8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牡丹江技师学院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从2025年春季学期开始,将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东县、拜泉县、林甸县、望奎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等11个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二)助学金资助标准: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300元。
二、组织领导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相关工作是落实国家各项助学政策的基础和依据。为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加强我院学生助学金管理使家庭贫困学生最大限度地获得有效资助。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学院对家庭贫困学生的关怀,切实解决家庭贫困学生就学困难,确保资助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认定工作小组
组 长:院长
副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
组 员:学生处处长、分管资助工作学生处副处长、
四系学管主任、学籍管理科科长、学籍系统操作员、班主任、家长代表、学生代表。
三、认定方法及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期进行重新认定。学期初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收集受助学生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及确认。(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一)困难程度。依据国家、省、市最新文件要求及学院实际情况认定。
(二)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日常消费水平、结构等是否合理。
(四)其他情况。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情况(主要指因灾致贫、因病致贫)。
四、认定原则及申请条件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认定标准和尺度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结果透明化,确保认定公正的同时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以免出现侵害学生隐私权现象。
(三)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四)国家助学金特定资助对象可直接申请,其他学生按以下条件申请:
1.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德育考核良好以上;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困难等级
依据《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黑教规
〔2019〕9号〕分类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类型包
括: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四)孤儿;
(五)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六)烈士子女;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执行);
(八)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
(九)连片特困地区。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三个困难等级,具体为:
1.特别困难。原则上将第(一)至第(六)种困难类型学生的困难等级列入“特别困难”,依据学生家庭情况实际而定。
2.困难。将第(七)种困难类型学生,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列入“困难”等级,依据学生家庭情况和本地区经济状况水平等实际情况而定。
3.一般困难。将第(八)(九)种困难类型学生,即“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列入“一般困难”等级,根据突发状况因素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等具体因素的实际情况对困难等级进行调整。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流程及所需材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宣传到位、学生申请、身份核验、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我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
(一)宣传到位。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学院官网、公众号、视频号、抖音号、招生简章、招生宣传、班主任培训、致家长一封信等方式)向学生及家长宣传国家助学金政策及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将资助政策宣传到位,确保每位学生及家长都了解资助政策,做到应助尽助,不遗漏一人。
(二)学生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技工院校助学金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供受助所需纸制材料。
(三)审核认定。根据学生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相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
(四)不同类型受助学生所需材料
户口本首页复印件(有户别、住址二个公章的页)及学生本人户口本复印件、首次申请学生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注:所有类型学生均需提供此材料)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脱贫户登记卡或帮扶记录薄等材料复印件(体现
帮扶单位公章)。
(2)由学生家庭所在地县级政府扶贫办出具的、明确体现 “申请人家庭 在毕业学年内属于脱贫户或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内容的书面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注:以上两项所列材料具备其一即可。
2.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1)《特困供养证》复印件或学生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相关证明(需体现“申请人确为享受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人员”并注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2)供养待遇发放银行明细账单或存折复印件(能够体现申请人学期内的救助款发放记录)。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1)《低保证》复印件;无《低保证》的毕业生可提供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的相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需体现“申请人所在家庭确为申请助学金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并注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2)低保补助金记录,提供申请助学金前三个月低保补助金发放记录的银行交易明细账单或存折复印件,体现姓名面和记录页;
(3)需提供低保人姓名页。
4.孤儿
申请人的《孤儿证》复印件。
5.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1)家庭成员《残疾证》复印件;
(2)申请学生及家庭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类型之一即可: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无法开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需提供由事实监护人签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学生及监护人户口复印件等佐证材料,我院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多方核实出具认定工作小组认定确认书;
(3)需提供残疾家庭成员户口页。
6.烈士子女
提供《革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
7.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
(1)需提供低收入家庭成员户口页;
(2)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乡低收入家庭”待遇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需体现“申请人所在家庭确为申请助学金年度内为‘城乡低收入家庭’”并注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8.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提供家庭所在地的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无法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必须提供重大自然灾害受灾证明、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伤害证明、重大疾病病例等,同时提供由事实监护人签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学生及监护人户口复印件等佐证材料,学院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多方核实出具认定工作小组认定确认书。
9.连片特困地区
本地区学生只需提供村委会证明即可。
(五)结果公示。名单确定后在班级、系部、学院进行三级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建档备案。复审合格后、网上申报完毕,所有纸制材料进行归档。
(七)抽查核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后,随机抽选一定比例(不低于 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了解核实,并存留相关核实工作的原始记录和照片存档。
(八)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有下列行为的将暂缓或终止享受国家助学金:
1.发现有弄虚作假,不符合受助条件者,取消资助资格。
2.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学校退学、开除或受到法律制裁的,终止其享受国家助学金。
3.自动退学或因其它原因退学的,终止其享受国家助学金。
4.受助学生本人自愿申请取消资助的,可以终止其资助。
七、管理与监督
1、党和政府对中职学生实行的国家助学金政策是一项重大惠民政策,学院各级部门和班主任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国家助学金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2、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环节,相关部门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认真贯彻落实学院关于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管要求。
4、学院主管领导将会同学生处加强督查,并设立举报电话0453-6580321。对任何部门任何个人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侵占、挤占、挪用和瓜分国家助学金行为,学院将依规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情节严重的教师将移交纪检和司法机关处理并坚决予以辞退。
八、本细则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二〇二五年四月起施行,原细则同时废止。
牡丹江技师学院
2025年 3月 31日
来源:学生处
撰写:李国义
初审:张 蕾
复审:史秋鹰
终审:赵兴峰
监制: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