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城市发展的引擎,企业兴,则城市兴。为深入贯彻省、市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工作部署,全面释放惠企政策红利,加快企业在后疫情时代的发展,全力促进我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市人社局在广泛征求市场主体意见的基础上,梳理汇总了助企引才、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劳动维权等企业“最关心”的优惠政策及相关业务指南,推出【助企惠企政策宣讲】专栏,帮助企业答疑解惑,推进政策直达快享。
本期,我们重点解读“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和“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一是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但最长不超过5年。二是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适用范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中小微企业。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指按省规定为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大龄失业人员(女40周岁及以上、男50周岁及以上)、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及以上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及刑满释放的“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人员)、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共计13类人员。
享受条件:与符合条件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
7.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咨询电话:0453—6672021、6997423 政策内容: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吸纳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职院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的,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及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70%。 享受条件:吸纳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职院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的,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留用率达到50%及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70%。 1.《牡丹江市就业见习单位(基地)申报表》纸质版; 1.《牡丹江市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纸质版及电子版; 2.《牡丹江市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纸质版及电子版; 4.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16-24岁失业青年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6.原始工资发放明细表、通过对公账户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的银行流水; 7.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咨询电话:0453—6672021、6997423